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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陳祥睿  

債  務  人  林孟廷  

債  務  人  張家輝  


一、㈠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陳祥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上開第㈡項中債務人陳祥睿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祥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家輝給付之。
    上開第㈢項債務人陳祥睿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祥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孟廷給付之。
    債務人陳祥睿如不同意上開第㈠㈡㈢項應給付之金額時,債務人張家輝如不同意上開第㈡項應給付之金額時,債務人林孟廷如不同意上開第㈢項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