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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6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黃添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