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46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添正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