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3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淑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伍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捌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