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志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791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3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