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慶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5,66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元、第三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