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賴志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志明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賴志明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臺北市信義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