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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江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00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債權人於114年10月31日收受該通知後,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