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00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命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及
違約金之依據,債權人於114年10月31日收受該通知後,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