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俊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81,31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500元;(二)25,08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500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