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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20號
債  權  人  林承德即潤福工程行




債  務  人  飛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智  
債  務  人  趙偉智  


一、債務人飛綸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趙偉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零陸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上開債務人飛綸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趙偉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在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