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067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咸亨
債 務 人 謝凡琋
王智穎
謝玉靜
一、
債務人謝凡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
上開債務人謝凡琋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凡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智穎、謝玉靜給付之。
債務人謝凡琋、王智穎、謝玉靜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