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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訟代理人  申律師

            蔡珮辰律師

            王俊椉律師

債  務  人  蔡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