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蔡珮辰律師
王俊椉律師
債 務 人 蔡得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
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參仟玖佰貳拾肆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及以本金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