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83號
債  權  人  昶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瑜  
債  務  人  俊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晴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