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王夏玲
債 務 人 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莉羚
一、
債務人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陳莉羚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莉羚分別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