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336號
債 權 人 楊金晏
債 務 人 松泰科技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計算本金自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