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7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瑞娥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被繼承人張瑞娥於民國(下同)113年05月05日死亡,現債務人洪詩涵及洪秉鴻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附件:新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函及
繼承系統表),則債務人洪詩涵及洪秉鴻應在遺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二)被繼承人張瑞娥前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聲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被繼承人尚積欠
聲請人483,696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繼承系統表及其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