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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淑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淑珺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136,018元正未給付,其中132,904元為本金;2,81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淑珺於民國11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239,608元正未給付,其中232,894元為本金;6,41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淑珺於民國11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29,796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203,976元正未給付,其中198,213元為本金;5,4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04元
劉淑珺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2894元
劉淑珺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8213元
劉淑珺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