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10號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詩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壹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