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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常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