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83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繼承自被繼承人孔祥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96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