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倩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