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貞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捌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呂貞憬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4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9年0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
按月計付。(二)緣債務人呂貞憬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1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9年0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三)緣債務人呂貞憬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9年0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四)緣債務人呂貞憬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4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04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五)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二),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房貸於原
抵押權範圍內增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房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房屋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債務人呂貞憬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房屋貸款,債權人於111年12月01日撥付房屋貸款8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十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7%計算之利息(證三)(民國114年10月2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2.88%)。(六)
聲請人於111年12月1日將款項撥入
相對人呂貞憬於永豐銀行敦南分行活儲帳戶,撥款後相對人按期繳款,有相對人帳戶往來明細及繳款明細
可憑(證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七) 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證三)。(八)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8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4318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084,68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證據:一、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二份。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一份。三、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一份、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一份。四、活儲往來明細一份、貸款繳款明細五份。五、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六、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4318號存證信函影本、回執影本各一份。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0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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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04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54%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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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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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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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2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6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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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8%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