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清榮即葛富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葛清祥即葛富貴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葛富貴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