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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黃瑜玟  


債  務  人  賴秉森




一、債務人黃瑜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三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瑜玟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瑜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秉森給付之。債務人黃瑜玟、賴秉森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