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瑜玟
債 務 人 賴秉森
一、
債務人黃瑜玟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三百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瑜玟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瑜玟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秉森給付之。債務人黃瑜玟、賴秉森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