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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鄧立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