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姜睿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114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姜睿瑜於民國102年11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15,533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