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敏峰即小米釣具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