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32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智仁
人 之2
債 務 人 張凱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相對人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石智仁、張凱媛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97%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四),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3,666,6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利率轉換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利率表乙份。五、放款帳卡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