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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賴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美珍前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7,2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