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軒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