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0號
債 權 人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橫溪恩主公護理
之家
債 務 人 林素華
債 務 人 林桂蓮
債 務 人 林凱帆
債 務 人 林凱倫
一、
債務人林素華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林桂蓮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凱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凱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第一項至第四項債務人未於該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