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1號
債 權 人 李采瑄
債 務 人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寶鼎開發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