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540號
債 權 人 KOODUU INTERNATIONL (HK)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CHRISTIAN SCHJERBECK
債 務 人 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參佰參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陸點六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