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556號
債 權 人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昊橋國際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各到
期日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