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58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
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