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李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