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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99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  務  人  坤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美  
法定代理人  劉坤杰  

法定代理人  劉坤霖  
法定代理人  劉坤尚  
法定代理人  戴素芬  

債  務  人  劉建益  


債  務  人  林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