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詩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壹仟捌佰元;(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三)捌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四)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五)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捌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