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就請求利息部分,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內容所載,雙方並無關於利息利率之約定,依法僅得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利息,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