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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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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顏思豪  
債  務  人  陳昱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利息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就請求利息部分,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內容所載,雙方並無關於利息利率之約定,依法僅得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利息,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