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俊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林俊憲前於民國109年12月0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3,929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8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