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鑫姸即呂秋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呂秋玟前於民國106年07月20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8,460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