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其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249元,及其中66,463元自民國103年10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