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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俞政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0,4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3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450元
俞政霆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2
新臺幣86329元
俞政霆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450元
俞政霆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6329元
俞政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