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46號
債  權  人  盧建中  

            蔡秀香  




債  務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鴻山  
人                    之2




一、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秀香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鴻山應向債權人蔡秀香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建中給付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建中給付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