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346號
債 權 人 盧建中
蔡秀香
債 務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鴻山
人 之2
一、
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蔡秀香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陳鴻山應向
債權人蔡秀香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建中給付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建中給付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