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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訟代理人  林海嫣  
債  務  人  謝丹旎  

債  務  人  翁宇良  


一、債務人謝丹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陸仟參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丹旎、翁宇良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