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7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淑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止,以本金壹仟柒佰捌拾元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以本金參仟伍佰柒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以本金伍仟參佰捌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以本金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九九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止,以本金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