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94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文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