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95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信宏
一、
債務人潘信宏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健治發支付命令部分,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潘健治已於民國108年9月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潘健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