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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訟代理人  許平   
債  務  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宜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玖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壹拾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