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宜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玖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壹拾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