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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83號
債  權  人  天誠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遠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賴銀櫻即板橋飯飯堂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銀櫻即板橋飯飯堂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賴銀櫻戶籍設於臺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下稱公司登記址)、實際營業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B1(下稱公司營業址),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賴銀櫻未曾居住過公司登記址、且該公司營業址已由第三人經營中,債務人已無於該址營業,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訪表、職務報告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