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彥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林彥宏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438,961元正未給付,其中423,925元為本金;14,94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1345號
利息: